条款条例

条款条例

1、 合同
本《北京航海中心服务通则》(以下简称 “《通则》”)适用于北京瑞龙帆航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航海中心”)提供的所有服务,尤其是以下服务:
1、 进行航海培训;
2、 船只出租;
3、 举办儿童航海夏令营,航海假期公司举办的航海活动及其他活动;
4、 存储私人拥有船只;
5、 缴纳年费的成员所享有的服务:如使用船只和设备、使用设施和参加活动;
6、 与由北京航海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有关的、关于住宿和交通方面的信息和帮助。
本《通则》是北京航海中心的顾客(以下称 “顾客”)在接受北京航海中心举办的活动或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列列出的各项服务(以下称“服务”)时与北京航海中心签订的任何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顾客同意,本《通则》适用于其与北京航海中心签订的合同,并具有排他性。顾客自行的《通则》等(如有)并不适用于各该合同。倘若本《通则》与顾客和北京航海中心就某项服务签订的服务合同发生歧义,则双方同意,以顾客和北京航海中心就某项服务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
2、 预订及取消
顾客的任何书面或通过网上的预订是对其有约束力的不可撤销的要约(以下简称“要约”),该要约一经北京航海中心确认立即生效,双方就某项服务另签署书面服务合同。在北京航海中心确认之后,顾客无论如何将被要求签署服务合同并接受本《通则》条款。顾客须在预订时支付服务费的百分之五十(50%),余下的服务费应在提供服务的二十八(28)天之前予以支付。倘若顾客未能按时在到期支付日支付所应支付的服务费,则应按照所应支付的款项,另向北京航海中心支付百分之五(5%) 的滞纳金。倘若北京航海中心在到期支付日未收到任何应支付款项,北京航海中心有权取消顾客所预订的服务,并对所收取的定金以及任何费用不予以退还。倘若顾客在提供服务的二十八(28)天之前取消预订服务,顾客须向北京航海中心支付百分之五十(50%)的服务费; 倘若顾客在晚于提供服务的二十八(28)天之前取消预订,则顾客须向北京航海中心支付全部服务费。
3、 服务费的支付和退还
服务费根据北京航海中心公布的并适时更新的标准或者北京航海中心向顾客提供的报价来确定。报价的有效期限为七(7)天。服务费将在顾客向北京航海中心预订服务时确定。预订时顾客不能全额支付服务费时,北京航海中心可要求顾客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顾客须在获得预订服务的当天,以现金、信用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余下服务费。若顾客用信用卡支付费用,则须另行支付 3%的费用。若顾客在提供服务的现场支付费用,则北京航海中心可能收取手续费。但是,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或物品的价格,可能会未经事先通知而随时更改,该项改变并不受北京航海中心的控制。若由于天气条件恶劣,致使服务不能在预订的期限内提供的,北京航海中心须将服务费退还给顾客或另行安排其他时间提供服务,或者由北京航海中心酌情安排其他的活动。服务不能提供时,顾客由此支付的其他费用(住宿费,交通费等)北京航海中心经不予以退还,并且该其他费用应遵守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的相关条款的规定。仅仅北京航海中心享有决定天气条件恶劣从而是否提供服务的判断权。在其认为不安全的情况下,北京航海中心没有任何义务提供服务;或在顾客基于自身对于天气条件的判断要求北京航海中心推迟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北京航海中心没有任何义务延迟提供服务。北京航海中心保留在已确定的服务时间范围调整时间表的权利。
4、 场地的管理和说明
北京航海中心尽最大努力负责服务所用场地的管理。顾客知悉,由于该类场地并非供北京航海中心和其顾客独占使用,因此,顾客应在水面上或非在水面上时遵照北京航海中心的员工的指导。顾客应看管好自身的财物,北京航海中心对顾客自身财务的丢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顾客不应损坏其他顾客、北京航海中心以及其他正在使用场地的第三方的财物。顾客同意,若其不遵守北京航海中心或其员工的书面行为准则或口头指导,该顾客将有可能被北京航海中心从场地驱逐并被禁止以后进入场地。同时,顾客也应就由于其不遵循书面行为准则或口头指导而导致北京航海中心或其顾客或第三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5、 风险声明
顾客声明,尽管北京航海中心采取了所有合理的安全措施,但由于航海活动本身具备一定的风险性,其自身或其家人或其客人可能由于航海活动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顾客声明其明知晓该风险的存在,并且损害发生时,除了该损害由北京航海中心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之外,该顾客不会要求北京航海中心承担责任并放弃寻求该种救济的权利。顾客进一步声明,任何不属于北京航海中心提供的航海培训或在北京航海中心员工监督下的航海活动的风险,由顾客个人全部承担,北京航海中心不对任何在该种航海活动期间产生的个人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让任何责任。顾客同时声明,若任何第三方由于上述行为而对北京航海中心及其董事、管理人员等的索赔,由顾客进行赔偿。
6、 安全

北京航海中心拥有训练有素的员工并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将其举办的航海运动和航海培训的风险降到最低。对顾客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顾客遵守各该安全保障措施。北京航海中心将安全保障措施分发给顾客并张贴在其提供服务的场地。同时,北京航海中心也会酌情逐一将将与安全相关的指示以口头方式高知顾客。除了该安全保障措施之外,顾客同意其将严格遵守以下基本的安全程序:
a)在未配有救生背心或足够的浮具时不得进行水上运动,包括船只的始航和靠岸。任何着装轻便衣着却游泳超不过 50 米的顾客,以及为该类顾客预订服务的该类顾客的父母/监护人,应将其游泳能力情况告知北京航海中心的员工。
b)顾客为未成年人的,未配有头盔时,一律不得进行航海活动。
c)用于启动船只和其他装备或设施(如船只和拖车)的弯道有潜在的危险,因此当在弯道上运动或操作任何设施时应予以高度注意。弯道及其设施除被用作指定用途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尤其是比赛或玩耍。
d)顾客须将其自身或其代理预订的个人之前的从事航海活动的经验如实告知向北京航海中心。北京航海中心可以要求顾客提供证明其相关从事航海活动经验的文件。若北京航海中心认为顾客或顾客代理预订的个人技能不足以参见其所举办的航海活动时,其有权拒绝为顾客或顾客代理预订的个人其提供服务。
e)当顾客在没有北京航海中心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航海活动的,该顾客应随时携带手机或装有充好电电池的对讲机,并须于离开时将手机的号码或对讲机的频率告知北京航海中心的员工。通讯工具应具有防水功能。
f)顾客应随时确保其行为不会使其自己或他人处于危险之中。顾客应尽责并像一个海员履行对于船只注意义务的方式驾驭船只。
g)顾客如需在进行活动时或进入或离开场地时,应通知北京航海中心的员工并提供关于如何联系该顾客的准确的信息,特别是顾客未在北京航海中心的员工在场的情况下从事水上活动时,该顾客必须在活动开始之前以及活动结束之后立即向北京航海中心登记。
h)顾客应随时向北京航海中心提供可能影响其享有北京航海中心提供的服务有关的疾病或其他健康状况。
i)顾客应确保其自身及其客人或家人不在摄取酒精饮料或吸食毒品的情况下参与北京航海中心举办的任何活动。
j) 顾客同意北京航海中心使用含有顾客影像的视听材料。
7、 伤害和损失
顾客应及时向北京航海中心报告其自身,客人,家人或其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受到或造成的任何与北京航海中心员工提供服务相关的人身伤害(即使是很小的伤害),以便北京航海中心及时制作报告,采取适当的措施。该条同样适用财产损失。
8、 未成年人
若顾客为参加北京航海中心活动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时,其有义务向北京航海中心提供所有关于该未成年人的航海技术及健康状况的信息。同时,顾客将对该未成年人对北京航海中心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顾客同时同意,未成年人行为若有不妥时,该未成年人有可能被禁止参与活动并自费遣返至顾客处。
9、 航海培训的特别规定
参加航海培训的顾客同意,北京航海中心将颁发“北京航海中心资格证书”。顾客进一步同意,若顾客或顾客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享有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由于未能完成培训课程,无论是未参加所有的培训课程还是其相关技能在培训结束时未能达到相关要求,其将不能结业并取得由北京航海中心颁发的证书。
10、 关于船只租赁的特别规定
船只的租金按半天计算,自顾客接受船只始至顾客将船只归还至北京航海中心止。本《通则》中,“半天”的含义是指下午一(1)点之前的四(4)个小时,或者下午一(1)点之后的四(4)个小时。超出约定出租时间的租金,应以半天计算。中心有权收取定金,并有权将顾客超时租船的租金或其他对船只或设备造成的估计损失从定金中扣除。
从北京航海中心租用船只的顾客应自行承担风险,北京航海中心对顾客或顾客家人或顾客的客人在租用的船只时遭受到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顾客在接受船只时,应检测所租用的船只;在返还船只时,应向北京航海中心报告所有的故障,以确保其具有安全使用船只的技能,并具备在使用船只时独立判断天气状况、在需要的情形下立即将船只返航的能力。
顾客只能在界定的区域内,即海湾内及海湾外延着海滩进行航海活动。该区域西至新澳海底世界,东至汤河且离岸不得超过 1 公里。或者,顾客在租船当天在北京航海中心的员工指定的区域内进行航海活动。若顾客被迫在岸边下船,则其应呼叫北京航海中心将其接回。在此期间,其仍不能远离船只,直至北京航海中心的人员到达。北京航海中心有权要求顾客对船只和船只上所有人员的救援支付费用。 顾客应对船只和其他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害以及任何设备的丢失负赔偿责任。顾客对于第三人向北京航海中心关于租赁船只的任何主张予以赔付。
11、 关于举办活动的特别规定
顾客保证,其参与北京航海中心举办的活动时,则本《通则》应被预订活动的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所遵守和承认。顾客同时应提供所有参与活动人员的清单,并附有各个参与人关于保证遵守并承认本《通则》的声明。不接受本《通则》的任何人员将被禁止参与该项活动。
对于参加活动的顾客,北京航海中心根据提前被书面告知的信息,会尽最大的努力保证未成年人的饮食满足未成年人的过敏体质以及其他方面的特殊要求。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将任何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参与活动的健康状况告知北京航海中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指定北京航海中心的员工,在需要的情形下,向未成年人提供药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在活动之前,将药品提供给北京航海中心并将该未成年人服药情况的说明等告知北京航海中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承诺,在未成年人登记参与活动以及活动开始前,若有任何用药情况变更以及其他情形变更的,应立即告知北京航海中心。
父母同意,则北京航海中心对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负担任何责任。
12、 船只的存放
对于私人所有的船只的存放,北京航海中心同意按照约定的费用,提供停船处和/或冬季室内存放处。由于场地内冬季存船处有限,冬季存船地点将有可能与进行航海活动的常规场地不同。
若顾客已预订了船只的开动及重新启动服务,北京航海中心将尽最大努力在顾客要求的日期前完成启动或重启。任何对于船只的常规的维护及冬季的封存的费用将由顾客和北京航海中心约定。北京航海中心不对船只的任何损害和被盗承担责任。
13、 会员的特别规定

北京航海中心实行会员制,享有会员资格的顾客将在支付年费的前提下享有使用北京航海中心的设施及船只的权利。北京航海中心不承诺其设施和船只随时可以使用。顾客同意北京航海中心有权对于其在会员制下的设施和船只的使用制定“会员规则”,并随时更新,并接受北京航海中心行使其该项权利。
14、 提供预订协助

北京航海中心可以协助顾客预订与北京航海中心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住宿和交通。顾客同意,该种预订上的协助仅仅以提供便利为目的,并非构成由北京航海中心提供的另一项服务。北京航海中心并不承诺预订一定成功,且对于任何预订的不成功或顾客与住宿或交通的提供方产生的争议不承担任何责任。顾客应向北京航海中心支付与协助预订住宿和交通有关的全部费用。
15、 不可抗力
对于任何由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以通过合理手段予以补救的任何情况(“不可抗力”)所导致的伤害或损失,北京航海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暴雨,地震,洪水,冰雹等,恐怖袭击,内乱,战争,严重经济危机以及政府或北京航海中心的出租人的行为等。若发生不可抗力,任何服务应依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被中止。北京航海中心对该中止不承担任何责任。